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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陈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危险驾驶罪获轻判

时间:2022-06-28 来源:原创 浏览量:182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44个有效辩护案例,2022年度第40个有效辩护案例,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23个有效辩护案例,危险驾驶罪第6个有效辩护案例。

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危险驾驶罪一案辩护效果体现在:

1,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成功把重罪组织卖淫罪辩护成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1月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30日依同一罪名被逮捕。辩护人阅卷后及时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022年2月24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指控陈某的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陈某刑期未随同案犯的法定刑升格、刑期大幅度调高而相应升格、调高。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第一被告人何某涉嫌的组织卖淫罪涉案未成年卖淫女人数由四人变更为五人,涉案事实变更指控为情节严重,法定刑从有期徒刑五到十年变更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公诉人对何某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变更为十一年五个月,陈某涉嫌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对组织卖淫罪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如果也变更指控为情节严重,则法定刑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升格为有期徒刑五到十年,但陈某并未因此被变更指控为情节严重,没有被调高量刑建议。

3,陈某案涉所得一万余元未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所得,未判决予以没收、追缴,判处的罚金较少。

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区分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陈某涉嫌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行为非法牟利达一万余元,所获赃款皆用于个人挥霍,辩护人认为陈某所得的一万余元是作为厨师的劳务报酬,可以考虑不认定为违法所得,请求判处陈某较低额度的罚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只判处陈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协助组织卖淫罪) 。如果法院如起诉意见书那样认定陈某一万余元的所得为赃款,则陈某不但要退赃一万余元,还要被罚金至少二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二至五倍)。

 

本案实战情况揭示,辩护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越能尽早为当事人争取到辩护利益;案件具有很多变化的可能性,需要辩护人全程严密跟进,巧妙有效地应对。

 

陈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刑辩团队蒋德聪律师,曾宪扬律师。

 

查看案件详情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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