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740个有效辩护案例,2024年度第76个有效辩护案例,第227个适用缓刑有效辩护案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第11个有效辩护案例,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1个有效辩护案例,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3个有效辩护案例。
宋思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宋思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3年12月0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01月40日取保候审,宋思某重获自由。
2、三罪并罚争取到了适用缓刑。
2024年12月03日,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宋思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宋思某的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杨振中律师,湖南择流刑辩团队聂昭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