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454个有效辩护案例,2021年度第38个有效辩护案例,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2个有效辩护案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2个有效辩护案例。
范仕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辩护效果体现在:
1、重罪名辩护成轻罪名。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范仕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共6张),指控如果成立,法定刑为3年以上,经辩护,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依法对指控罪名予以纠正,釆纳辩方关于杨仕某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罪6张卡为3年以下法定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范仕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不是指控的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争取到法院认定范仕某有立功情节。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范仕某没有立功情节,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范仕某提供同案犯的电话号码属于范仕某应当如实供述的范围,不属于立功,辩方意见是:范仕某归案后提供的同案犯新的电话号码,不属于范仕某如实供述的范围,范仕某没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但范仕某确提供了自己没有义务提供的同案犯的新的电话号码给公安机关,范仕某所提供的这个电话号码也是帮助到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新蔡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动了辩方的立功意见,依法判决范仕某具有立功情节。
3、争取到了较轻的实报实销式的的刑期。
范仕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1年1月29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3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范仕某、有期徒刑6个月,2021年7月28日范仕某会刑满释放重获自由。
范仕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杨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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