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95个有效辩护案例,2023年度第20个有效辩护案例,第3个检察院抗诉有效辩护案例,诈骗罪第99个有效辩护案例。
林文某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争取到认定为从犯。原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主犯,经过坚定的艰苦的无罪抗辩,检方变更指控为从犯,孝南区人民法院也认定为从犯。
林文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6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批准逮捕,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文某为第一被告人,指控的诈骗金额为8200万元,被害人达2000余人,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2021年7月10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材文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罚金100万元。判决后林文某不服提出上诉,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也不服判决,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以此为由在2021年7月16日提出抗诉。在此抗诉的情况下,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王逸鸿律师介入二审为林文某辩护,2021年10月25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本案发回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王逸鸿律师继续为林文某作无罪辩护,经过几次开庭后,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18日对林文某变更指控,林文某由原来判决书认定的主犯变成了现在起诉书指控的从犯,既使以后被判罪,刑期大概率会大幅度减轻至10年以下。
2,刑期比原审减少了4年,从原来的13年6个月减少为9年6个月。2023年4月25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文某有期徒刑9年6月。
3,罚金比原审减少了90万元,从原来的100万元变成了10万元。
4,原审判决书责令林文某等被告人共同退赔 82692443.95 元给被害人,重审判决书取消了这一判决项。孝南区人民法院原审(2021)鄂0902刑初412号判决书判决:责令林文某等22名被告人共同退赔涉案款项82692443.95 元返还各被害人,经辩护,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2021)鄂0902刑初518号判决书,不再责令林文某等退赔82692443.95 元返还各被害人,改为相应地判决追缴林文某违法所得50000元。
5,被扣押在案的车辆未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孝南区人民法院在重审的判决书中判决述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系犯罪工具或被告人林文某等22人违法犯罪所得购买,对扣押在案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6,对辩方不利的抗诉转化成了有利的争取大幅度减刑的契机。本案原一审判决后,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曾经以无故未釆纳其量刑建议,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进行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加刑,结果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包括林文某在内的诸多被告人均大幅度减少刑期,同时罚金也大幅减少,这个抗诉的效果好比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该抗诉求加刑,实际上为辩方求减刑做了助攻,这也说明,检察院并不是一抗诉就会赢的,抗诉也是有输的风险的,作为辩方,面对抗诉,可以设法将不利化为有利。
林文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王逸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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