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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欧阳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成从犯低于量刑建议1个月判刑

时间:2024-01-08 来源:原创 浏览量:971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663个有效辩护案例,2023年度第88个有效辩护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44个有效辩护案例。

 

欧阳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系累犯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欧阳伟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03月1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21日争取到取保候审。

 

2,争取到了认定从犯情节。起诉书指控欧阳伟某系主犯,清水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欧阳伟某系从犯。

 

3,争取到的刑期比量刑建议少1个月,判处欧阳伟某有期徒刑7个月。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欧阳伟某帮助支付结算金额流水达到692万余元,其中查实的涉诈骗资金36170元,清水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8个月,经作无罪辩护后,清水县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未予回应,2023年12月29日,清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清水县人民检察院8个月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判处欧阳伟某有期徒刑7个月。

 

4,部分证据经有效质证不被法院采信。清水县人民法院听取辩护人质证意见,经审查认为:詹建某的供述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及其余在案证据均不能互相印证,真实性存疑,故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

 

5,和案件有关的被扣押的手机争取到发回。清水县人民法院认定该手机不是作案工具将手机判决发回。

 

欧阳伟某的辩护人湖南择流刑辩团队曾宪扬律师,蒋德聪律师。

 

查看案件详情请点击:

http://hnzeliu.com/bzxxwlfz/6096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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