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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罗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争取到自首情节减轻处罚

时间:2024-03-18 来源:原创 浏览量:617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676个有效辩护案例,2024年度第12个有效辩护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6个有效辩护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个有效辩护案例。


 罗艳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本案审查起诉时,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萍乡市检察院管辖,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显示,本案中,罗艳某作为第一被告人,单罪即可判处无期徒刑,倘若最终由萍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移送至萍乡市中级法院,后果不堪设想。之后,辩护人据理力争并依法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萍乡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安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更为合适,案件重新回到基层检察院管辖。
  

  2.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罗艳某成立自首的意见,认定罗艳某构成特别自首,并最终对罗艳某适用减轻处罚。另外,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依法排除了罗艳某的部分辨认笔录,也同时证明侦查人员的侦查过程确实存在违法之处。
  

  3.争取到轻判。安源区检察院指控罗某平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3份,发票金额1667565683.35元,税额216740092.56元;抵扣1513份,发票金额1,155,777,344.74元,税额150208409.9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208409.98元;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杨某某财物13793265.75元。本案罗艳某涉嫌两罪,涉嫌的犯罪数额在实践中均属于非常高的,法定刑分别在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最终通过两年多的跟进以及全力辩护,法院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罗某平十二年与三年,决定合并执行十二年有期徒刑。

  罗艳某的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王逸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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