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99个有效辩护案例,2023年度第24个有效辩护案例,第186个适用缓刑有效辩护案例,诈骗罪第101个有效辩护案例。
申某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争取到了判缓刑。
申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21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广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0月27日被批准逮捕,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申某诈骗金额21万元,原量刑建议为5年。经过前两次的无罪辩护,辩护人申请了公诉人回避,公诉人不回避,申请了法官回避,原承办法官则依法回避了,第三次开庭时,公诉人变更了量刑建议,辩护人也变更了辩护意见,认可了申某的认罪认罚,2023年5月5日,广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刑期比原先的量刑建议5年少了2年6个月。
2,争取到了认定自首并适用减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申某没有自首情节,申某前两次开庭时作无罪辩解,律师开始也是为申某作无罪辩护,但是争取到了法院认定为自首情节。可见,在某些情况下,无罪辩护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认定自首。
3,扣押的部分手机未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发还。
申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王逸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