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461个有效辩护案例,2021年度第45个有效辩护案例,涉黑涉恶第18个有效辩护案例,敲诈勒索罪第9个有效辩护案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1个有效辩护案例。
王东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效果体现在:
1、恶势力的指控不成立。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王东某系恶势力犯罪的指控。
2、首要分子的指控不成立。
检察院指控的王东某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这一指控不当,隆回县人民法院认定不是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指控成立则是3年以上的法定刑。
3、指控的绝大多数敲诈勒索金额不成立。指控王东某敲诈勒索261021元,其中246021元的指控不成立,被法院认定的的敲诈勒索金额只有15000元。
4、法院判决的刑期相对较轻数罪并罚为1年3个月,相当于是实报实销的刑期。
2021年7月2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王东某刑期1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东某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刑期为1年3个月,202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5、本案是明显无罪的案件,但在该轮扫黑除恶运动中,争取到上面的结果,其过程也是极为艰辛。
王某东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