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462个有效辩护案例,2021年度第46个有效辩护案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3个有效辩护案例。
刘林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效果体现在:
1、指控的情节严重不成立。
石狮市检察院指控刘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情节严重,如果指控成立法律规定的刑期在5年以上,指控的情节严重体现在发展传销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会员经济损失在3414945元,经辩护,法院认定的发展会员人数为50人,损失的金额法院认定为难以查证,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石狮市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2、指控的主犯不成立。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林某系主犯,经辩护,石狮市人民法院认定刘林某是从犯,不是主犯。
3、用来指控的部分关键证据不成立。
公诉机关用来指控情节严重,用来证明发展会员人数和损失金额的的微信截图、银行转帐截图等电子证据,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客户观性以及关联性无法确认,对控方的这些证据不予采信,采纳了辩方的意见。
4、控方的5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未成立,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刘林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刑期相对算是较轻了,一个月后的2021年9月21日就刑满释放了,相当于实报实销的刑期了。
5、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绝公诉人要求认罪认罚的建议,如果当时认罪认罚了,刑期在5年以上,同时对于公诉人所讲的不认罪不认罚会建议从重量刑的威胁不惧怕,不患得患失是辩护成功的基础。
刘林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4月15日被抓获,4月18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检察院批捕逮捕,2021年8月17日判决。
刘林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择流刑辩团队曾宪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