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77个有效辩护案例,2023年度第2个有效辩护案例,贩卖毒品罪第30个有效辩护案例。
朱兆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争取到以贩卖毒品的次数量刑,而不是以折算后的克重来量刑,从而使量刑的起点大大降低(由七年起步变为三年起步)。本案系贩卖大麻电子烟案件,自2021年8月合成大麻素被国家明确管制并禁止后,贩卖“电子上头烟”的案件激增,由于合成大麻素系新型毒品,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阐明不同克数的合成大麻素应该被判多久,因此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将合成大麻素折算成海洛因后的克重后,再根据海洛因的标准量刑,导致的结果就是被告人量刑可能非常非常的重。朱兆某案最终争取到以次数来量刑,本案中朱兆某被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10次,倘若按照部分法院以克重量刑的做法,朱兆某贩卖的合成大麻素至少能够被折算成20克海洛因,量刑区间则在7至15年之间。
2、把起诉书排名第一的被告人刑期辩护成判决书上的刑期第六了。本案共有19名被告人,朱兆某在起诉书中位列第一,属于被告人数众多的第一被告人,通过法庭的有效辩护,朱兆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以刑期高低来看,其在判决书中并列第四至六位,相对于起诉书的排名至少下降了三位,另外还有两位贩卖次数比朱兆某更少的同案犯也被判处了三年九个月的刑期,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三次即属于多次贩卖毒品,量刑起点则为3年,考虑到朱兆某被指控贩卖10次,涉案毒品又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大麻电子烟,朱兆某最终的刑期结果不重。
3、辩护掉起诉书指控的2起贩毒,朱兆某的最终刑期比检察院最初出具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还要少2个月。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朱兆某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九、十次贩卖毒品的事实的辩护意见,经过多轮法庭辩论以及审查,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法院未予支持。被告人虽然涉嫌犯罪,但凡事不能颠倒黑白,有些人可能认为贩卖8次毒品和贩卖10次毒品对量刑的影响不大,但通过细致的审查与有力的辩论,法院在判决文书中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回应与认可,朱兆某最终的贩卖次数由十次被改为八次,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比公诉机关最初出具的量刑建议少了两个月。
朱兆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王逸鸿律师,聂梦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