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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汪林某盗窃罪减轻处罚

时间:2023-04-14 来源:原创 浏览量:659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91个有效辩护案例,2023年度第16个有效辩护案例,诈骗罪第96个有效辩护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36个有效辩护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30个有效辩护案例,盗窃罪第81个有效辩护案例。

汪林某盗窃罪一案辩护效果体现在:

1,重罪名抢劫罪成功辩护为轻罪名盗窃罪。本案案情复杂,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均对汪林某的涉案行为的性质认定捉摸不定,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甚至对汪林某同一行为的性质认定进行了多次变更。2021年10月6日,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以汪林某涉嫌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汪林某涉嫌抢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辩护人争取,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汪林某涉嫌抢劫的认定,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汪林某起诉至娄星区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第一次开庭,辩护人坚持认为汪林某仅构成盗窃罪一罪,且属于未遂。之后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变更起诉,认定汪林某仅构成盗窃罪一罪,再次将已经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撤销。2023年3月30日,汪林某被娄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汪林某实施盗窃的金额高达597835(未遂)。该近60万的金额换成抢劫罪,法定刑在基层法院最高可判15年,即使是未遂犯,刑期也将远高于3年。

2,数罪名的指控有效辩护成一罪名。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汪林某均被认定为至少触犯两个罪名,其中公安机关以汪林某涉嫌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汪林某涉嫌抢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批捕,之后又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起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合并执行刑罚,但法院最终仅认定汪林某构成盗窃罪。

3,争取到认定为从犯并适用减轻处罚。法院认定汪林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其减轻处罚且减到量刑幅度的最低起点有期徒刑三年。

4,判处的罚金金额较少。五千元的罚金,相对于近60万元的涉案金额来说,属于相对较少了,且比其他同案犯的罚金要少一些。

 

汪林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王逸鸿律师、聂梦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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