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390个有效辩护案例,2020年度第35个有效辩护案例,聚众斗殴罪第18个有效辩护案例,开设赌场罪第31个有效辩护案例,涉恶案第15个有效辩护案例。
指控陈孟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六名被告人,开庭前5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只有陈孟某不认罪不认罚,辩护人也做指控罪名存疑,证据存疑的辩护,第一次开庭之后,公诉人回去之后,对指控进行了变更,将指控陈孟光开设赌场罪的主犯,变更为了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其他己经认罪认罚的同案犯也从主犯更改为从犯,第一次已经认罪认罚的刑期是3年以上,变更指控后的刑期为3年以下。
该案辩护效果体现在:
1、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的主犯,经不认罪的辩护,变成了从犯,相应的刑期从3年以上变为3年以下,实际上相当于少判1年。
2、己经认罪认罚的同案犯,搭了不认罪认罚陈孟某的顺风车。如果陈孟某也和这些被告人一样的认罪认罚,不进行抗辩,主犯就不会改为从犯,刑期也不会从3年以上改为3年以下,每个同案犯也各少判1年。
3、不要轻易同意公诉人的认罪认罚的要求,我们承办的案件争取到轻判的结果的,大多数是在不认罪不认罚的情况下争取到的,无论哪个案件,无论哪个公诉机关认为是铁证的案件,证据总会存在问题,辩方如能发现证据的问题,并能加以合理的利用,就能和办案机关进行刑期的交易,换来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
陈孟某辩护律师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聂梦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