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20个有效辩护案例,2022年度第16个有效辩护案例,诈骗罪第78个有效辩护案例。
余韶某涉嫌诈骗罪辩护效果体现在:
1、指控主犯判决为从犯。
余韶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涵江区检察院指控余韶某犯诈骗罪,指控诈骗金额4301891元,系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辩护人接手本案时,案件己经到了涵江区法院,被告人余韶某己经在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11年。
本辩护人接手后,根据拿到的起诉书,案卷材料结合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罪名、证据、指控金额、刑期均有意见,决定对本案进行全面的抗辩,被告人也决定对认罪认罚反悔。
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庭审中,辩护人为余韶某作无罪辩护,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全面抗辩,庭审气氛较为紧张激烈,公诉人不停地在庭审中教育被告人,反复强调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只会导致被告人多坐牢,是在害被告人,当天庭审结束前,公诉人比较气愤,讲要去补充证据(我估计是要去变更对被告人不利的指控,后来证明所料无误)。
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公诉人果然对于第一次的起诉书进行了变更指控,变更指控诈骗的金额为11991384.32元,比第一次指控的诈骗金额4301891.32元多了7689493元,比第一次指控的诈骗金额多了将近两倍,对原来的量刑建议从11年调整为12年以上14年以下。在没有增加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之下,指控的诈骗金额前后相差七百多万,让辩护人和家属在第2次开庭中,真切感受到,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所讲的作无罪辩护会后果很严重的话,一点也没有假,起诉书上白纸黑字变更为一千多万的诈骗金额就摆在眼前,第1次庭审中的四百多万诈骗金额本就没有证据支持,变更后一千多万诈骗金额的证据就更差了,正是控方对诈骗金额进行变更指控的随意性,对于辩方来讲则意味着辩护空间巨大,第2次开庭辩护更为激烈,火药味比较足,开庭结束前,控方又要求延期审理,以补充证据进行第3次开庭。
第3次开庭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公诉人又拿来了若干补充来的证据,其中包括福建省公安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用来支持变更后的指控金额一千多万元是正确的,这次庭审抗辩也如之前的一样紧张激烈。
2022年3月25日,涵江区人民法院认定余韶某为从犯。
2、所判刑期比认罪认罚刑期少了5年。
涵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余韶某有期徒刑6年,比之前认罪认罚11年的刑期少了5年,对指控的一千多万的诈骗金额,法院进行了技术性处理,判决书上对于金额只写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不写具体有多少金额,这表明一千多万的诈骗金额指控没有证据支持。
办案心得。
本案属于明显无罪的案件,现正在上诉中。
首先,有冤如果不敢喊,开庭不敢抗辩,虽不能说活该冤死,但确实是更容易被冤判。其次,如果确实有冤,不要顶不住压力去认罪认罚,签了认罪认罚再去反悔进行补救,会增大辩护的难度,影响辩护的效果。
余韶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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