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9575-0368

按罪名成功案例

位置:首页 > 按罪名成功案例 > 二.判缓刑成功案例

178.聂某某挪用公款罪适用缓刑

时间:2022-10-20 来源:原创 浏览量:940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62个有效辩护案例,2022年度第58个有效辩护案例,第178个适用缓刑有效辩护案例,职务侵占罪罪第3个有效辩护案例,挪用资金罪第2个有效辩护案例,挪用公款罪第1个有效辩护案例。

聂某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辩护效果体现在:

1,在侦查阶段就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审判阶段争取到了适用缓刑。

聂某某于2021年11月12日向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后于2021年11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聂某某不批准逮捕,隆回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聂某某取保候审,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判决聂某某缓刑一年。

2,侦查阶段指控数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辩护成一罪挪用公款罪,所判刑期相对较轻。隆回县公安局指控聂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判决聂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没有并处罚金。

 

聂某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王逸鸿律师。



 


560聂某某_页面_2

560聂某某_页面_3

560聂某某_页面_4

560聂某某_页面_5

560聂某某_页面_6

560聂某某_页面_7

560聂某某_页面_8

560聂某某_页面_9

560聂某某_页面_10

560聂某某_页面_11

560聂某某_页面_12

560聂某某_页面_13

微信图片_20201201185535


按罪名成功案例

24小时服务热线:

136-9575-0368

Copyright © 2023 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商务广场A2栋20层2003室    营业执照查阅   网站地图    湘ICP备19025380号-1
技术支持:竞网智赢

手机咨询

136-9575-0368

微信号

微信号

微信号

手机端

手机站二维码

手机站二维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