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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林侯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适用缓刑、刑期相对较轻

时间:2024-04-21 来源:原创 浏览量:50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688例有效辩护湖南择流刑辩团队2024年度第24例有效辩护案例,第212例适用缓刑有效辩护案例,走私国家进口的货物罪第一例有效辩护案例。

林侯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辩护效果体现在:

1、在有前科情况下争取到了缓刑,且刑期相对较轻。
林侯某于2023年3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批准逮捕,林侯某曾于2012年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2个月15日,2024年4月1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林侯某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1年8月。本案21名被告人中,只有4名被告人判了缓刑,其余17名被告人均判实刑。

2、通过对已经签好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异议,认为量刑偏重,建议法院依法再予以调低,温州中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在原来认罪认罚1年9月的基础上调低3个月至1年6月,故认罪认罚签好的刑期,很多时侯都是可以被法院调低的,关键在于律师得要提出调低的主张和理由。

3、扣押在案的手机得以发还。

林侯某辩护律师湖南择流刑辩团队曾宪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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