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69个有效辩护案例,2022年度第65个有效辩护案例,组织卖淫罪第25个有效辩护案例,扰乱法庭秩序罪第2个有效辩护案例。
程杭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发回重审后,组织卖淫罪所判刑期比原审所判刑期少四个月。
程杭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10日被逮捕,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6日指控程杭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1月26日以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程杭某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判处被告人程杭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程杭某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桐庐县人民法院重审,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判决:被告人程杭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扰乱法庭
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发回重审后,数罪并罚合并执行的刑期比总和刑期减少的幅度大于原审的减少的幅度。程杭某犯组织卖淫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原审判处的总和刑期是十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的刑期为十二年四个月,减少的幅度为1.35%,发回重审后判处的总和刑期是十二年二个月,合并执行的刑期为十一年十个月,减少的幅度为2.81%。
程杭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杨振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