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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吴某涉嫌诈骗70余万元争取到不起诉

时间:2024-08-12 来源:原创 浏览量:304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713个有效辩护案例,2024年度第49个有效辩护案例,第128个不起诉有效辩护案例,诈骗罪第118个有效辩护案例。

 

 

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05月21日被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0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吴某重获自由。2024年06月13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

 

2,诈骗金额70余万元(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争取到了绝对不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01月,王某、李宋某(另案处理)组织石利某、胡安某、向映某、吴某、张某(均不起诉)等人为业务员,向岁某、韩某(均不起诉)为后台客服人员,先后在常德市武陵区及湖南其他市州、湖北、河南、广西、陕西、山西、四川、广东、安徽等九个省份的多个区县市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冒充某某公司或美某某合作第三方公司的业务员、经理、客服等身份骗取商户信任后,使用“包配送不抽取佣金”等话术,以开通、运营、维护、推广网店的名义诱骗商户签订网店运营服务合同,并收取1290元至2590元不等的管理费(1-3年)。目前已有被骗商户370余家,被骗金额70余万元。

 

经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在推广时,虽然存在虚假夸大的成分,但合同对运营、维护、推广等内容的约定模糊,也没有约定运营效果。

 

二,本案提供服务的价值与收取的费用是否存在明显不对等无法充分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吴某一直认罪认罚,律师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检察官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4年08月06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吴某的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梦圆律师。

 

查看案件详情请点击:

http://hnzeliu.com/zp/6096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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