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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罪名成功案例

位置:首页 > 按罪名成功案例 > 二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案例

11.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轻判1年3个月

时间:2020-12-17 来源:原创 浏览量:1826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7刑初4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金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大学文化,药师,原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建平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宝泉,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禹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忠胜,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赵丽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黑某江省克东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克东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建瓯,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苏畅,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祖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凌云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金新克,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黑某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文表,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柏某(曾用名陈孔某),男,199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砀山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啸,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黑某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中,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检刑诉[2020]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张祖某、李某、陈柏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爱萍出庭支持公诉,以上八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8年以来,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曾先后多次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的项目。2019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其上家人员伪造时任民政部部长黄树某、某际梅协工作人员“郭德某”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及某家部委文件、公章,以“民政部扶贫项目”“AK537项目”为幌子,动员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发展会员参加项目,并承诺以某家扶贫的名义发放民族资产解冻资金。期间,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受上家人员的指使,拉拢被告人赵丽某、蔡某等人,组建微信联络群发布各类虚假消息,宣传每人只需缴纳21元、22元不等的会员费即可获得由民政部、某际梅协等部门发放的120万元、180万元不等的扶贫项目资金,共诱骗被害人10万余人次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涉案资金共计300余万元,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等人从中获利。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

1.民政部扶贫项目诈骗所得资金由被告人魏金某转入“玉庆孙”账户后,由刘玉某、王永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等形式进行非法洗钱活动。

被告人李某、李某为刘玉某所雇佣,于2019年5月开始参与非法洗钱活动,其提供身份信息给洗钱团伙办理POS机,同时进行银行卡转账及取现,分别洗钱资金28万余元、5万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和3000余元。

被告人陈柏某为王永某所雇佣,于2019年5月开始参与非法洗钱活动,提供本人银行卡给洗钱团伙并参与取现,涉及洗钱资金6万余元,获利3000余元。

2.AK537项目诈骗所得资金由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转入“罗祥某”账户后,被告人张祖某受上家“兵哥”指使,伙同付道某、刘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等形式进行非法洗钱活动,被告人张祖某非法获利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蔡某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赵丽某、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关机关抓获同案犯。

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为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祖某、李某、李某、陈柏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财物,其中张祖某、李某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李某、陈柏某、张祖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蔡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丽某、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金某、赵丽某、张祖某、李某、李某、陈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丽某、蔡某、张祖某、李某、李某、陈柏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7万元、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被告人赵丽某、蔡某、张祖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被告人李某、陈柏某分别一年三个月、一年四个月,均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魏金某辩称,自己没有获利,截留的钱也是上家给的办公费用,涉案金额约198万元;自己当过兵,在部队立功受奖,现在这么多人因此受害,愿意认罪认罚,在这里向受害人表示歉意。希望法院对自己轻判。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被告人魏金某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公诉人采取推定其明知的方式,但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因为魏金某截留了款项,就简单的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截留办公费用是上家明确认可的,是正当行为,公诉机关的证据均不能证明魏金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应宣告被告人魏金某无罪。

被告人代某某辩称,自己和魏金某是微信网友,通过这两个项目认识的,自己的初心是好的,只是转发黄树某的资料,相信这个项目,是想大家都能拿到这个某利,没有想去诈骗,自己是自首的,并把转款截图都转交公安,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代某某系自首,对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其对牟利目的和对量刑的辩解,不能影响其自首的认定;代某某系从犯,退还部分赃款,他其实也是受害者,对上家的身份深信不疑,加上文化程度低和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之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代某某给予Zui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丽某辩称,2016年-2018年自己并不认识魏金某,只参加了AK537和扶贫项目两个项目,且无获利。蔡某的行为较自己严重,自己在组织里面没有发展会员,只是帮魏金某统计数据。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赵丽某是认罪认罚的,自己作为辩护人,有独立辩护权,对部分事实持有异议:第一、关于第2节的6万元不是赵丽某单独的获利,魏金某当庭说暂由赵丽某保管的,未结算;第二,本案认定魏金某金额是200多万,魏金某认为自己是198万元,到案的被害人只有5人,现在笼统认为魏金某的犯罪金额是赵丽某的犯罪金额不妥,赵丽某供述还有一个姓魏的人帮助整理名单和统计,这部分金额没有查清楚。关于量刑,因赵丽某是初犯偶犯,仅仅参加了AK537和民族扶贫项目,主观恶性较小,作用非常小,是游离整个团队之外,仅仅整理名单,获取相应劳务费,其之所以会参与,是因为魏金某不会使用电脑,且参与的时间很短,没有发展会员,没有经手财物,平常不收钱,仅因为魏金某的微信被查封了才代收;赵丽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认定为立功,也认罪认罚,另外,她在2011年就离异,有一个女儿要抚养,明年就要中考。请求综合以上各种因素,对赵丽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某辩称,自己没有获利,都是义务工作,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因家中还有四位老人和一个待嫁的女儿,请求法官能够轻判。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蔡某系从犯和自首,在本次犯罪无获利,所有金额都转交上家了。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其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无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张祖某、李某、陈柏某、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祖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张祖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系从犯,在本次犯罪活动中获利较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因其法律知识匮乏,才导致误入歧途;张祖某系坦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Zui大幅度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且无前科劣迹,此次是因家庭贫困才犯罪,其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柏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于获利2000余元有意见。陈柏某供述仅供述1000余元,另1000元是王永某出于朋友情义给的路费,不能作为犯罪获利;陈柏某和王永某是朋友,对钱款也是有怀疑,其帮助取钱的行为,作用属于从犯中的从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系坦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给予较大幅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数额变更为5万元,对本案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公诉机关变更后数额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恳请法庭采纳。李某系从犯,获利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系下游犯罪,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8年以来,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等人曾先后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的一些项目,如“十万无息贷”“健康中某2030”“世界人民军”“中华圆梦新时代慈善基金会”“刘天某老人187亿民族资产解冻”“中华民族第九路军”“十二卡””“某梅集团”“承善集团”等。2019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其上家人员伪造时任民政部部长黄树某、某际梅协工作人员“郭德某”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及某家部委文件、公章,以“民政部扶贫项目”“AK537项目”为幌子,动员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发展会员参加项目,并承诺以某家扶贫的名义发放民族资产解冻资金。期间,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受上家人员的指使,拉拢被告人赵丽某、蔡某等人,组建微信联络群发布各类虚假消息,宣传每人只需缴纳21元、22元不等的会员费即可获得由民政部、某际梅协等部门发放的120万元、180万元不等的扶贫项目资金,共诱骗被害人10万余人次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涉案资金共计300余万元。

1.民政部扶贫项目中,被告人魏金某为总团队长,被告人代某某为团队长,被告人赵丽某、蔡某分别系二人团队中的统计员。2019年5月30日至6月11日期间,以被告人魏金某为首的团队长通过微信联络群组织了5万余人参加该项目,每个会员缴纳22元会员费,共收集会员费100万余元,其将97万余元转入上家人员指定的“玉庆某”账户,从中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代某某通过微信联络群组织会员2万余人参加该项目,共收集会员费55万余元,其中52万余元上缴至被告人魏金某账户,从中获利3万元。被告人赵丽某帮忙统计项目人员,从中获利2万元。被告人蔡某协助发展会员4000余人,收集会员费8万余元上缴至被告人代某某账户。

2.AK537项目中,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为团队长,被告人赵丽某、蔡某分别为二人团队中的统计员。2019年7月30至8月5日期间,以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为首的团队长通过微信联络群组织了10万余人参加该项目,每个会员缴纳21元会员费,共收集会员费2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魏金某团队组织会员4万余人,收集会员费100万余元,92万余元转入上家人员指定的“罗祥某”账户,非法获利8万元;被告人代某某团队组织会员6万余人,收集会员费139万余元,126万余元转入上家人员指定的“罗祥某”账户,从中获利13万元。被告人赵丽某帮忙统计项目,和魏金某从中共同截留6万元;被告人蔡某发展会员1万余人,收集会员费约40万元上缴至被告人代某某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的账户资金130100元、代某某之妻的账户资金25000元、魏金某的账户资金16348元被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赵丽某家中的60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民资资产解冻项目是某家主持的,帮助大家脱贫致富,只要交几十块的会员报名,在民资资产解冻后可以分得几十万元,经他人介绍,自己找到陈雪某,加入团队,报名参加群里的各个项目,大概费用有2000元左右,微信群里有发一些视频、音频等资料。

(2)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实听熟人介绍陈雪某那里有政府项目,近一两年跟着陈雪某投资各种项目,每个人交几十元。其投资的项目有2元、6元、10元、21元不等,都是以家里三个人的名义报的;听说扶贫项目投资21元,回报199万元;微信群里有发一些盖有公章的某家文件。

(3)被害人陈某2、林某2、张某1足陈述,证实2019年7月底,以上被害人听陈雪某介绍民族扶贫项目,只要投资21元,可以获得巨额回报,故均参加陈雪某的扶贫项目,交了21元钱,事后并无回报。

(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母亲陈某3与民生扶贫大业组织,且不听劝阻,以她自己和家人名义报名参加,已经交了上万元钱,听说交几十元就可以返利几十万元及至上百万,钱交给陈雪某,群里有看到加盖某务院公章的文件,肯定是假的。

(5)证人殷某1(殷某2之子)的证言,证实殷某2一年前开始参加所谓的中华民族扶贫大业,听说是一个有很多项目的投资计划,以后会有很多分某,自己反对父亲参加AK537项目,但殷某2称项目是某家支持的,有新闻联播、某家领导人讲话等视频证实,其在父亲的手机里看过相关视频。

(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期间,郑某阿姨黄小某向郑某介绍一个北京的项目,只要交300元就有丰厚的回报,并将郑某拉入微信群,郑某感觉像传销,没有参加,黄小某拿了郑某的资料后代为报名,具体不知道她参加什么项目,投资了几十万元,均没有回报。

(7)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几年前,父亲林某1利用其林某3身份信息报名参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后被陈雪某拉人一个群内,林某1参加很多项目,费用大概几万元,均无回报。

(8)同案犯陈雪某的供述,供认陈雪某系AK537项目中的一个组长,发展了210多个人员,收缴4400余元上交蔡某;上家承诺组长等管理人员每个月有3000-8000元的工资,实际没有拿到;平时群里对群员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宣讲AK537的项目能获得巨额回报。

(9)同案犯殷某2的供述,供认殷某2帮助陈雪某管理“AK537”项目群,群里有80余人,可以有每个月几千元的管理费用,且项目成功后能分到比会员更多的钱。

(10)同案人员吴绍某的供述,供认吴绍某是AK537项目陈雪某、殷某2群组的统计,听说1元钱里面有统计的报酬,但是没有拿到;也曾怀疑项目的真实性,但还是抱有幻想,将全部财产投入。

(11)同案人员陈杨珠的供述,供认陈杨珠是AK537项目里的组长,发展300多会员,收缴6000多元转给蔡某;曾怀疑项目的真实性,但还是抱有幻想,以自己和家人名义投入项目。

(12)同案犯李某的供述,供述AK537扶贫项目发起人是魏金某,在群里听说魏金某是跟民政部对接的,他还去北京考察过,当地民政部门找他核实过,有某家的文件;自己系袁素英团队的统计,该项目一共收了4.8万元,自己从每人21元的报单费中可以抽取0.5元手续费,因魏金某称要买电脑,后期会给会员打款,其后将全部款项转给魏金某。

(13)被告人魏金某的供述,供认魏金某通过微信认识自称“民政部部长黄树贤”的人,在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组织微信群,并组建项目的管理层,发展会员开展扶贫款项目,宣称报名后每人即可获得120万、200万的扶贫款;经“黄树贤”要求,组织了民政扶贫20+2项目,申报6万余人,收集101万余元会员费交付上家黄树贤(转玉庆孙账户),其中50余万元系代某某收集,辛苦费由代某某截留,自己截留3万余元。经“郭德某”介绍,组织民生扶贫19+2项目,申报4万余人,收集100余万元会员费,转账至罗祥英账户,截留8万余元,其中6万在赵丽某处,并与之结算;赵丽某帮忙统计,代某某在民政扶贫20+2项目里是自己下家,在民生扶贫19+2项目里和自己平级;魏金某坚称自己对民族扶贫大业深信不疑,无诈骗故意。

(1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供认代某某分别经魏金某、郭德某介绍组织民政部扶贫21+1项目和“AK537”19+2项目,对扶贫项目内心有怀疑,代某某之前一直作为参与者没有收到扶贫大业和民族资产解冻的各类项目的款项,其实内心并不相信,但相信魏金某;这个民政部扶贫项目是从2019年5月31日开始到6月6日结束,会员交21+1元,承诺6月I2日放款,可以得到120万元,群主可以得到180万,代某某可以得到380万,这次项目代某某总共发动了2万多人参与,收缴52万余元资金给魏金某,截留2.5万元,存在其妻马遂恋卡中;“AK537”19+2项目代某某和魏金某是平级,均是团队长,发动6.5万人参加,代某某截留13万余元;代某某怀疑项目的真实性,马遂恋也反对他参与上述项目,但代某某还是参与上述扶贫项目。

(15)被告人赵丽某的供述,供认赵丽某怀疑民族扶贫项目的真实性;赵丽某帮忙魏金某统计项目资料,魏金某许诺两个项目每条数据其可以分别可以获利0.5元、0.25元;民政扶贫20+2项目魏金某转给赵丽某2万多元好处费;AK537项目部分会员缴纳的6万多元费用,是魏金某让截留的。

(16)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供认民政部21+1项目,蔡某系罗丽某团队的一名统计,罗丽某团队有20多个组,4000多个人报单,收缴资金8万余元,全部转给了代某某;AK537项目,蔡某帮代某某作统计,共收集1万余人共30余万的资金,全部转给代某某;代某某声称统计有辛苦费,项目成功后可以提供工作,但没有给付报酬;蔡某对项目真实性有怀疑,钱多的项目不参加;之前参加过很多项目,并担任讲师,项目申报后都没有兑现报酬。

(17)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8月13日张某2报案称其母被诈骗,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刘玉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18)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9年8月17日在赵丽某住处搜查发现3只手机、2张银行卡、1张存折、6万元现金,并予扣押;从代某某处扣押1个U盘、1部手机、2张银行卡;于2019年8月18从魏金某处扣押一部手机、1本笔记本、1张电话卡、1张手机卡、1只U盘、11张银行卡;从蔡某处扣押1个U盘、1部手机。

(19)手机检查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5日,公安侦查人员对魏金某持有的vivo牌手机进行检查,内有相册、文件夹、微信、QQ邮箱等软件,通过下载及截图的方式提取聊天记录及85张图片,内有“黄树贤”及“郭德某”向其发送的项目宣传资料,其中1.AK537计划,每人缴费19元可申请120万元补贴,款项发放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

(20)银行资金往来记录,证实魏金某、代某某、蔡某、付凤霞、赵丽某、吴绍某、陈雪某等人的资金往来情况。

(21)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回执,证实吴绍某(363444+113000元)、马遂霞(25000元)、代某某(130100元)、魏金某(16348元)、付凤霞(187704元)等人的账户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的事实。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1.民政部扶贫项目诈骗所得资金由被告人魏金某转入“玉庆霞”账户后,由刘玉霞、王永霞(另案处理)等人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等形式进行非法洗钱活动。

被告人李某为刘玉某所雇佣,于2019年5月开始参与非法洗钱活动,其提供身份信息给洗钱团伙办理POS机,同时进行银行卡转账及取现,涉及洗钱资金28万余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

被告人李某为刘玉某所雇佣,于2019年5月开始参与非法洗钱活动,提供身份照片交由洗钱团伙伪造玉庆孙身份证,同时为洗钱团伙进行取现,涉及洗钱资金近5万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陈柏某为王永某所雇佣,于2019年5月开始参与非法洗钱活动,提供本人银行卡给洗钱团伙并参与取现,涉及洗钱资金6万余元,获利3000余元。

2.AK537项目诈骗所得资金由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转入“罗祥英”账户后,被告人张祖某受上家“兵哥”(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付道某、刘正卫(另案处理)等人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等形式进行非法洗钱活动,被告人张祖某非法获利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赵丽某、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关机关抓获同案犯。

因被告人赵丽某、蔡某、张祖某、李某、李某、陈柏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以上六被告人均从宽处罚。该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刘玉某的供述,供认2019年5月底开始到2019年7月中旬,刘玉某组织李某用POS机帮助孙某某洗钱六七十万元,后按照孙某某的指示把钱转到指定账户,刘玉某获利5000元左右;李某是自己找到李某,要跟他赚钱,就是通过信用卡套现的形式,帮助孙某某洗钱,王永某是孙某某的朋友,他们两个不算是我组织的。

(2)同案犯王永某的供述,供认王永某从2019年6月份至9月份,明知孙某某、刘玉某转移的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孙某某、刘玉某频繁转移资金、取钱共计20余万元(约26万元),获得好处费1400元。

(3)同案犯靳某某的供述,供认靳某某从2019年6月至8月,帮助王永某取现十几次,金额总共10多万(约17万),获利两三千元。

(4)同案犯孙某全的供述,供认2019年6月份开始,孙某全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介绍刘玉某、王永某、石某、李某等人从事帮别人套现储蓄卡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自己共帮忙套现200、300万元,收取5、6万元费用。

(5)同案犯周永某的供述,供认2019年6月以来,周永某明知他人从事民族资产解冻,仍介绍他人套现诈骗的资金,介绍套现金额四五十万元,获利八九千元。刘玉某、孙某某、石某等人也从事银行卡刷卡套现。

(6)同案犯石某的供述,供认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9月10日,石某利用POS机替他人套现银行储蓄卡,共套现147万,除去银行手续费,获利1.9万元左右;“断指”“华子”联系刘玉某银行储蓄卡套现,从事具体刷卡的还有靳某建、王永某、李某、孙某全等人。

(7)同案犯姚光某的供述,供认姚光某明知客户的资金来源于赌博或者民族资产解冻,为牟利仍帮助周永志和孙某全刷卡套现60余万元,获利2万元。

(8)被告人张祖某的供述,供认2018年以来,张祖某明知张绍某、黄汉某、曾某、兵哥等人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伙同付道某、刘正某通过POS机将犯罪资金转入其控制的银行卡中,后再通过缅甸小勐腊街上店铺刷卡套现,手续费每万元100-200元。2019年8月份,其为兵哥洗钱100多万,获利3万余元;2018年主要帮张绍某、黄汉某洗钱。

(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认李某明知刘玉某只是一名保安,没有高收入,自己明知他的钱来源违法,为了牟利,仍然提供银行卡帮助其办理POS机,并刷卡套现、取现100多万元,获利约2万元。

(10)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认2019年5月,李某明知刘玉某帮别人经手黑钱,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刘玉某走账,另外还帮刘玉某取现,期间一共帮刘玉某银行走账20万元,取现10万元左右,一共非法获利5千元;2009年6月,提供照片给刘玉某制作玉庆某的假身份证,用于刷卡取现。

(11)被告人陈柏某的供述,供认2019年6-8月,陈柏某明知王永某的钱系犯罪所得帮王永某取现,用自己银行卡帮忙过账等,一共帮王永某过账取现约20万元左右,获利2000多元;其辩解前3、4次刚开始时不知王永某系洗钱或者犯罪的钱,后来知道后仍帮忙取现6、7次,后因害怕辞职。

(12)辨认笔录,证实李某辨认出刘玉某、李某辨认出刘玉某、陈柏某辨认出王永某、张祖某辨认出张绍某就是曾哥、黄汉某就是黄汉某。

(13)银行资金往来记录,证实李某、李某、陈柏某、张祖某的银行卡被用于刷卡套现、取现的事实。

(1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侦查人员于李某处搜查发现3部手机、6个便携式POS机、10张银行卡、6张银行存款凭证,并予以扣押;从张祖某处扣押1台电脑、1本出入境通告证;于李某处搜查发现2部手机、5个便携式POS机、2个U盾、17张银行卡、6张纸条、2张身份证(李某2302081986××××××××、玉庆孙450121199306016913),并予以扣押;于陈柏某处扣押1只手机、7张银行卡。

(15)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赵丽某、李某归案后协助公关机关抓获同案犯的事实。

(16)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代某某、蔡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他六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17)身份信息,证实八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为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祖某、李某、李某、陈柏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财物,其中张祖某、李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付。被告人魏金某的辩护人提出魏金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魏金某作为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的骨干代理人,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超过六个月以上,截留款项从中牟利或挪作他用,其应当知道有关人员身份或者项目虚假,仍积极参与,可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丽某的辩护人对赵丽某的犯罪数额持有的异议。经查,被告人赵丽某在后期曾在魏金某某许下,找了一个魏姓的人,与自己共同参与整理和统计,故公诉机关将魏金某的犯罪数额作为赵丽某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妥。该二辩护人所持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李某、李某、陈柏某、张祖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八被告人均可认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被告人代某某、蔡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丽某、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金某、赵丽某、张祖某、李某、李某、陈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赵丽某、魏金某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丽某、蔡某、张祖某、李某、李某、陈柏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以上法定、酌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李某减轻处罚,对张祖某、李某、陈柏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赵丽某、蔡某、张祖某、李某、李某、陈柏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26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11部(其中魏金某、代某某、陈柏某各1部,赵丽某2部、李某3部、李某3部)、11只便携式POS机、张祖某处扣押的1台电脑、银行卡若干、U盾若干等,均予以没收。

十、被苍南县公安局冻结的账户资金171448元(其中马遂恋25000元、代某某130100元、魏金某16348元)、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人民币60000元,均发还相关被害人。

十一、继续追缴被告人魏金某、代某某、赵丽某、蔡某的违法所得,均发还相关被害人。

十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李某、陈柏某、张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违法所得(其中李某2万元、李某5000元、陈柏某3000元、张祖某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某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春某

人民陪审员  吴圣某

人民陪审员  陈足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声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朋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某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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