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9575-0368

按地区成功案例

位置:首页 > 按地区成功案例 > 三四.浙江省其他人民法院

4.杨富某贩卖毒品罪获轻判

时间:2023-02-05 来源:原创 浏览量:626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78个有效辩护案例,2023年度第3个有效辩护案例,贩卖毒品罪第31个有效辩护案例。

杨富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起诉书指控杨富某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约 138.05 克,经辩护,仅仅被法院认定为40余克。起点刑从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降低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22]51 号起诉书、玉检刑补诉[2023]1 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涂才某、杨富某犯贩卖毒品罪,二人共同贩卖毒品共计 200 余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 138.05 克。玉环市人民法院在2023年1月17日的判决书中释明:针对控辩双方的相关意见,结合在案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在没有缴获毒品实物的情况下,应按被告人涂才某供述就低认定毒品重量。本院认为,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以徐文某转卖的毒品价格为基准再就低取整认定毒品重量,即每包冰毒重 0.46 克、650 元/克,同时对转账金额为 700元的就低按 600 元认定重量,对转账金额为 400 元的按 300 元认定重量,对转账金额 300 元以下的按比例认定重量。关于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部分购毒人员无法确认转账是否为毒资,对相应部分应予剔除的意见。本院认为,其中赵某场次,由于赵某无法确认和“顺某”微信转账是否为毒资,对该部分予剔除,同时其明确转给“小某”微信金额在 300 元以下的均非毒资,故亦予剔除。关于被告人杨富某辩护人提出杨富某未参与 2017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贩毒的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杨富某在该期间参与贩毒,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后,玉环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富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帮助涂才某贩卖,数量达 40 余克。

2,争取到了降二档减轻处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减轻到七年以下。。玉环市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杨富某是从犯,构成自首,决定对被告人杨富某减轻处罚,判处杨富某有期徒刑六年。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也为杨富某争取到了监视居住。杨富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 年 4 月 25 日被玉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 8 月 18 日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杨富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杨振中律师。

 

查看案件详情请点击:

http://hnzeliu.com/article/detail-6077643.html


微信图片_20201201185535


按罪名成功案例

24小时服务热线:

136-9575-0368

Copyright © 2023 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商务广场A2栋20层2003室    营业执照查阅   网站地图    湘ICP备19025380号-1
技术支持:竞网智赢

手机咨询

136-9575-0368

微信号

微信号

微信号

手机端

手机站二维码

手机站二维码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