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676个有效辩护案例,2024年度第12个有效辩护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6个有效辩护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例有效辩护案例。
罗艳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本案审查起诉时,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萍乡市检察院管辖,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显示,本案中,罗艳某作为第一被告人,单罪即可判处无期徒刑,倘若最终由萍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移送至萍乡市中级法院,后果不堪设想。之后,辩护人据理力争并依法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萍乡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安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更为合适,案件重新回到基层检察院管辖。
2.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罗艳某成立自首的意见,认定罗艳某构成特别自首,并最终对罗艳某适用减轻处罚。另外,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依法排除了罗艳某的部分辨认笔录,也同时证明侦查人员的侦查过程确实存在违法之处。
3.争取到轻判。安源区检察院指控罗某平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3份,发票金额1667565683.35元,税额216740092.56元;抵扣1513份,发票金额1,155,777,344.74元,税额150208409.98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208409.98元;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杨某某财物13793265.75元。本案罗艳某涉嫌两罪,涉嫌的犯罪数额在实践中均属于非常高的,法定刑分别在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最终通过两年多的跟进以及全力辩护,法院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罗某平十二年与三年,决定合并执行十二年有期徒刑。
罗艳某的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王逸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