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608个有效辩护案例,2023年度第33个有效辩护案例,第109个无罪不起诉(含撤销案件)有效辩护案例,盗窃罪第82个有效辩护案例。
刘正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在有前科并有劣迹的情况下争取到无罪撤销案件。
刘正某于2019年10月22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于2020年3月17日因盗窃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刘正某涉嫌盗窃罪,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公安局于2023年3月15日移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刘正某涉嫌盗窃黄铜粉次数达三十九次。经辩护,玉环市公安局于2023年6月19日从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案件,并于2023年7月3日撤销案件,为刘正某争取到无罪。
2,顶住不认罪不认罚要加重量刑建议的压力终于达到了既定辩护目标。拒绝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顶住要加刑的压力,坚持不认罪不认罚,是本案能争取到无罪撒案的重要原因。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坚决反对检方提出的1年7个月的认罪认罚下的量刑建议,刘正某一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大概率会被以盗窃罪判刑。
3,专业的辩护使委托人获益也可以帮助检察官避免办错案。本案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性质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而不是盗窃,而查到的证据显示刘正某涉案金额不足3万,达不到职务侵占的定罪起点。
刘正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杨振中律师,王逸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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