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55个有效辩护案例,2022年度第51个有效辩护案例,上诉改判第15个有效辩护案例,上诉发回重审第4个有效辩护案例,组织卖淫罪第24个有效辩护案例,扰乱法庭秩序罪第1个有效辩护案例。
程杭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争取到发回重审。
程杭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10日被逮捕,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6日指控程杭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1月26日以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程杭某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判处被告人程杭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
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程杭某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桐庐县人民法院重审。
2,维护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辩护人的辩护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不同意上诉人程杭某的辩护人参加指控程杭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部分的庭审活动,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程杭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诉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程杭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聂梦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