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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龙某某诈骗罪法院判决的被害人比指控的少1人涉案金额比指控的少45266元

时间:2024-08-25 来源:原创 浏览量:64

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706个有效辩护案例,2024年度第42个有效辩护案例,诈骗罪第115个有效辩护案例。

 

龙某某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指控诈骗4人,法院只认定诈骗3人,其中一起诈骗李某的指控法院未认定。
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被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07月0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宣判龙某某有期徒刑11年。
2,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龙某某涉嫌诈骗金额550634.28元,其中45266元的指控未被法院认定,刑期约少判1年。

龙某某的辩护人聂昭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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