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725个有效辩护案例,2024年度第61有效辩护案例,第223个适用缓刑有效辩护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44个有效辩护案例。
王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的情况下争取到了判缓刑。
王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区分局行政处罚10日的劣迹,2024 年0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刑事拘留。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朋某明知上线把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按上线的安排,看守卡主取现,并将三次取现涉诈现金合计15万元交给上线,个人获利3千元,指控为情节严重,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
2024年09月19日,雨花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当日王朋某被法院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王朋某的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梦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