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739个有效辩护案例,2024年度第75个有效辩护案例,强奸罪第35个有效辩护案例。
苏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通过反悔之前己经签署的认罪认罚书,获得比之前少判1年的刑期。
苏某涉嫌强奸罪,于2024年05月17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苏某犯强奸罪有轮奸的加重情节,女方是未成年且有醉酒情节,法定刑为10年以上,2024年08月22日苏某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量刑建议有期徒刑7年。经3次开庭,苏某对认罪认罚反悔,辩护人未苏某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当庭取消认罪认罚,取消认定自首情节,辩护人当庭赞成公诉人取消之前的认罪认罚,同案犯则是全程坚持认罪认罚,2024年11月27日,澧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6年,比之前量刑建议的7年少了1年。
从该案实战来看,认罪认罚并不一定是被告人的福利,认罪认罚更多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制度性原因,是拿捏被告人违心认罪的利器,是某些办案人员用作错案追究的挡箭牌。如果案件确实有冤屈,大胆地对认罪认罚进行反悔,不是一定会重判,而是经常会轻判。
苏某的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