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748个有效辩护案例,2024年度第84个有效辩护案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5个有效辩护案例。
彭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辩护效果体现在:
1、指控3起生产销售金额1602543元,打掉了其中的2起指控(720110元加419395元),剩下463038元被法院认定,相当于打掉了指控金额的4分之3。
2、从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2年到判决刑期5年,少判7年。
彭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电焊机),2022年08月05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09月05日取保候审,2023年10月8日又被批准逮捕抓进去。在审查起诉阶段,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签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签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辩护人毫不犹豫地选择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不认罪不认罚,历经了7次7天的开庭,均坚持做绝对的无罪辩护,2024年12月20日,贾汪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做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彭某有期徒刑5年,虽然比较之前的量刑建议少了7年,但被告人会坚持上诉争取无罪判决。(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的,首先当事人自己要有两根硬骨头)。
彭某的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